咸宁市乡村振兴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咸宁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组织结构。包括咸宁市乡村振兴局职能、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名称及职能,办领导名单及分工、内设科室等。
2.工作动态。包括咸宁市乡村振兴局各类通知、公告、日常工作信息等。
3.法规政策。包括与咸宁市乡村振兴局相关的法律、行政规章,省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对相关政策的解读。
4.人事信息。包括任命干部的任前公示和相关人事任免信息,招聘和录用公务员相关信息,以及人员教育培训信息等。
5.财政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情况、三公经费、可公开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可公开的其他资金信息。
6.咸宁市乡村振兴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和市乡村振兴局门户网站、局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乡村振兴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请登录咸宁市乡村振兴局网站( http://fpb.xianning.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申请 ,或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提交市乡村振兴局,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一)申请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咸宁市乡村振兴局综合科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咸宁市乡村振兴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咸宁市乡村振兴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咸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处理
1.市乡村振兴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
2.市乡村振兴局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3.市乡村振兴局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市乡村振兴局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六)滥用知情权处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机构、投诉方式及程序
咸宁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咸宁市乡村振兴局综合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办公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银桂路8号
联系电话: 0715-8126377
传真号码:0715-8126835
电子邮箱:xczx@xianning.gov.cn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